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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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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1-2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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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概要描述】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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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它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成立登记
  一、社会团体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陕西”、“陕西省”、“秦”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发起人和拟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相关表格;
  (6)章程草案;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会长、理事长、主席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关于“陕西省XX会”成立登记的申请》;
  (2)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并填写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计名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并填写《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备案表》
  (5)组织人事部门对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秘市长以上负责人的批件;
  (6)会员名册
  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电话、邮编等内容(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名册应载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所在单位、住址等事项。
  (7)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副会长、副理事长备案表》、《社会团体秘书长备案表》、《社会团体秘书处(办公室)备案表》;
  (8)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设立社团分支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社团分支机构成立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6)主要负责人填写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7)异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还需拟设地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变更登记
  (一)变更事项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团分支机构变更的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变更表内应有社团加盖的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以及变更的理由和社团内部履行程序的简要说明,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社团还应附下列相应的书面材料。
  1、社团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名称变更会议纪要;
  2、社团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应附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3、社团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应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
  4、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应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社团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填写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社团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应附法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社团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同意变更的,应收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章程的修改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团修改章程提交以下材料:填写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该表内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加盖社团的印章以及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的同意意见,并附有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对不核准的章程,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审批意见栏内阐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依照本程序重新申请核准。
  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的情形: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二)社团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社团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填写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登记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经认真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对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文件,并收缴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对财务凭证予以封存。
  被注销的社会团体,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社团注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填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
  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机构及负责人员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按法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年度审查,以确认社会团体是否年检合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需进行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
  凡是在本年度6月30日前按程序经审核批准,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二)社会团体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应提供电子版材料);
  2、年度资产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社会团体登记有分支(代表)机构的,需提供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社会团体参加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1、年检初审。各社会团体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sxfo.gov.cn),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XXX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打印成纸质文本。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盖章),于3月1至5月31日内报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我局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情况,相应作出“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章。没有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
  2、公告年检结果。我厅将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在此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随时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网,查看年度检查状态和结论。
  3、整改督查。对在XXX年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和自身章程的行为,或者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社会团体,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再根据社会团体改正情况作出年检结论。
  4、行政处罚。对不按时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我厅将依据《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做出处理。
  (四)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为年检不合格: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违反财务规定的;
  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1、违反其他规定的。
  介于二者之间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以上所涉及表格及文本格式均可在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sxfo.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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